据天眼查,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战狼公司赔偿原告吴京经济损失及公证费34.2万元;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原告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等。
该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战狼公司销售的战狼青果槟榔产品外包装及兑奖卡均含有吴京的肖像,且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该行为利用吴京的知名度宣传获益,极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吴京为战狼公司的产品代言人,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侵犯了吴京依法享有的肖像权、姓名权,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