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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忆果食品

2022-07-26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894

  当事人:湘潭奇忆果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红旗村青山组与金家组交界处

  邮编:411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海林 性别: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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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现查明:接市局食品生产科线索通报,2017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库房内存放有笑傲江湖斗牛槟榔(生产日期:2018年4月22日,规格:24克)500包,标识生产厂家益阳市赫山区骆驼槟榔工厂。

  又查:你(单位)于2017年4月22日生产上述预包装食品槟榔共计500包,外包装标识的生产厂家与实际生产厂家不符。

  相关证据:

  一、基本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情况。

  二、违法事实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情况。

  2、“笑傲江湖斗牛槟榔”外包装袋1袋,证明涉案物品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

  并经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在案的食品槟榔500包;

  2、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

  到银行(收款单位: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10063050003023,开户行:建设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6日


 


 

来源: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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