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李昭菲)对不少人来说,每天不嚼几口槟榔,总感觉少了点味。小心咯,你买的一些品牌槟榔可能被人动了手脚,已经临期甚至过期。今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知识产权法庭专网连线宁乡市看守所,远程在线开庭审理了王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当庭作出终审宣判。
作为长沙中院“院长开庭”系列活动之一,该案由长沙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庭长范登峰担任审判长。也是我省首例以“套包”的手段制作假冒的槟榔,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入刑的案件。
临期槟榔“改头换面”出售
“槟榔的保质期有2个月,槟榔公司基本上都是规定出厂一个月左右就不准销售,经销商和业务员就会将出厂一个月以上的槟榔低价处理。”庭审上,原审被告人王某表示,他加了很多做槟榔生意的微信群,每天群里会有人发布出货消息,价格合适就会买下裸包、散装槟榔。
同时,王某在网上联系做槟榔包装和奖券的商家,购买封口机,在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楚沩东路租门面。从2019年12月至2021年4月,王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采取“套包”的方式,生产假冒的“口味王”、“伍子醉”、“叼嘴巴”槟榔。
期间,他借助微信等渠道,把槟榔销往成都、福州、山东等地,非法经营数额就达到49万余元,非法获利了5万元。2021年4月9日,王某落网,同时被抓获的还有张某。经查,张某因生产销售假冒的“口味王”、“伍子醉”槟榔,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3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元。同年5月,曾向张某出售过11.36万个假冒的“口味王”、“伍子醉”槟榔包装袋的叶某杰,选择了自首。
3人获刑,二审维持原判
2021年10月,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张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叶某杰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由此,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叶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王某、叶某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今日,在宁乡市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了该案。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罚金刑,原审判决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张某、叶某杰非法获利“约5万元”“约1万元”“1千余元”的事实,但因三人实施犯罪期间购买的原材料价格存在波动,难以准确查清非法获利。综合考虑具体犯罪情节,按照三人的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罚金数额。据此,原审对三人判处的罚金数额未超出依法裁量范畴,并无不当。鉴于涉案商品系直接影响人体安全健康的食品,涉案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从重把握罚金刑适用标准。对于王某、叶某杰提出原审判决罚金过高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王某、叶某杰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基本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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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包’是指被告人利用假冒的品牌包装袋、奖券,对低价购入的临期或过期商品,进行重新包装的行为。被告人通过销售‘套包’的商品,牟取价差利益。”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员额法官孙一中介绍,“套包”槟榔流入市场,会带来两个方面的危害。一是违背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真实意愿,割裂了注册商标和商标权人允许提供的商品之间的识别联系,破坏了注册商标的来源指示功能;二是扰乱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消费者如果购买食用了“套包”槟榔,极有可能加剧对于身体健康安全的损害。这也是为何采取刑事手段来打击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