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的务农女子樊某某,因盗窃超市小物件财物共计价值750.8元,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20年8月,被告人樊某某先后六次在益阳市赫山区天子坟小区天盟商务宾馆旁边的芙蓉兴盛超市实施盗窃,共盗得售价为50元/包的和成天下槟榔12包、售价为20元/包的和成天下槟榔4包、潘婷洗发水1瓶、浪莎牌女士短丝袜2包、金属发卡2个。经物价认定,樊某某所盗物品的市场合理价格共计750.8元。 2020年10月31日,系被害人的超市老板将被告人樊某某抓获后报案。同年11月1日,樊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2800元,取得其谅解;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在樊某某租住屋内扣押被盗的1个金属发卡,后发还给了被害人。
赫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樊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该院以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